編者按
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將“對黨忠誠老實,言行一致”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。實踐中,一些黨員干部在實施違紀違法行為后,往往通過轉移贓款贓物、訂立攻守同盟等方式逃避組織審查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(guī)定,此類行為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,根據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。本期案例中,張某在收受陳某某賄賂后因擔心被查,主動退還部分財物,并與陳某某訂立攻守同盟,要求其向組織隱瞞二人之間的不正當經濟往來事實,應如何定性?張某將受賄所得用于投資,所獲收益應怎樣處置?案發(fā)前,張某具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,但其自動投案、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事實,是否能認定構成自首?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。
特邀嘉賓
王寬偉四川省宜賓市珙縣紀委常委、監(jiān)委委員
田文利四川省宜賓市珙縣紀 ……
